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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