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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在补充意见中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学技术人员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