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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16-12-1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12-13经市政府批准,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3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2016-12-13为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附加险”)管理,统一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意外伤害附加险理赔时效,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津人社局发〔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3为做好2015协议年度医保基金清算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41号),现就2015协议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执行情况开展重点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号),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2016-12-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016-12-12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2016-12-07员工在有关联的不同单位之间进行借调,是企业在劳动用工上比较常见的现象。有两个单位因为合作一个短期的项目而发生的技术人员的借调,还有上下级单位之间发生的员工借调,甚至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发生员工借调的现象。员工借调的时间由工作需要决定,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官员员工在借调期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用如何缴纳、如何支付在显现实生活中也不尽相同,有些还会发生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争议。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