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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6-12-12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016-12-12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号),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2016-12-122014年是我市全面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工作的第一年。在2014协议年度中,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1号)要求,积极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主动控制医疗成本,抑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快速增长,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2016-12-12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6〕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为深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3号)要求,决定成立市、区县两级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认定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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