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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广大参保居民社会保险权益,经2016年2月29日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为深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3号)要求,决定成立市、区县两级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认定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6〕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2016-12-12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2014年是我市全面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工作的第一年。在2014协议年度中,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1号)要求,积极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主动控制医疗成本,抑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快速增长,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2016-12-12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号),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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