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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保解读:2015年北京市一级工伤伤残申请认定标准

社保服务 2015-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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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有工作的员工,都有可能会遇到工伤。意外无处不在,我们都希望自己平平安安的生活,但是万一发生了工伤,我们该怎么办呢,人人保带大家一起来解读2015年北京市一级工伤伤残申请认定标准:

  根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此规定是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

  2015年北京市一级工伤伤残申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鉴定为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人人保解析:1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付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从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五)从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康复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六)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能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工伤护理费,北京市一级工伤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2014年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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