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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调整2015最新消息

社保服务 2015-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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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养老金标准提高将惠及1.4亿城乡老年居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8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统筹考虑了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将惠及近8000万企业退休人员和1.4亿城乡老年居民。


  李忠说,根据报告的安排,今年要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10%。“这个标准从2005年以来连续第11次调整,估计会有将近8000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报告提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由55元提高到70元。“这项政策从2014年7月1日算起,是我国第一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会有1.4亿城乡老年居民得到实惠。”李忠说。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李忠说,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来实施。


  具体来说,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李忠说,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他说,改革过渡期内,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同时,对于“中人”和“新人”改革后再同步建立职业年金。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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