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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社保服务 2017-02-27 1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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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2-09  [内容纠错]

深人社发〔2017〕25号

各建筑业在建项目相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经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同意开工、且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实际,现就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在建项目施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已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承包单位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承诺书、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名册。

施工承包单位可以凭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缴费票据,向建设单位提出增加结算费用的申请。

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承包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四、2017年3月1日至8日,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专项培训,进行联合约谈。

五、2017年3月15日后,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按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督查检查,依据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请施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积极关注社保、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政策,按培训通知要求及时报名参加培训。

特此通告。

附件:相关部门官方网址、微信公众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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