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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社保服务 2018-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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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调整后我州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4402元(其中:个人缴存2201元,单位为职工缴存2201元),最低下限为366元(其中:个人缴存183元,单位为职工缴存183元)。调整后比上年度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4168元增加了234元,比去年的348元增加了18元。

  此次基数调整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是依据2017年度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均工资总额73363元进行确定。按规定,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8340元。最低下限额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60%,为3668元。

  此次缴存比例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调整后月缴存总额自2018年7月起执行。

  据了解这是我州自200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并以来第16次对公积金基数进行集中调整。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次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通过系统控制的方法,对职工的缴存基数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控高保低”原则,有效保障弱势群体和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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