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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降低啦!河南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持续至2023年4月底

社保服务 2022-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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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我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我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也就是说,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其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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