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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3经市政府批准,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3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2016-12-13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平稳实施,现将改革启动期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3为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附加险”)管理,统一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意外伤害附加险理赔时效,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津人社局发〔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3为做好2015协议年度医保基金清算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41号),现就2015协议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执行情况开展重点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广大参保居民社会保险权益,经2016年2月29日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为深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3号)要求,决定成立市、区县两级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认定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6-12-12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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