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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解答

社保服务 2018-01-11 14: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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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于社保的种种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以下便是社保常见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1.企业职工怎么申请病退?

  答:

  (1)申报对象:职工患重大疾病申请因病退休(职),缴费年限应满15年以上。其中: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人员,可申请因病退休;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人员,只可申请因病退职。

  (2)患有癌症等特殊病种人员每年3-5月申报,其他病种人员每年7-9月申报。

  (3)申请人员应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①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申请表》(一式二份),所在单位初审后签署意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②填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好照片,单位盖章;

  ③提交所有原始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资料等病史材料,肿瘤病人还须提交病理检查报告等规定材料(复印件须用A4纸)并加盖医院公章。精神病等特殊病种,还须由居住地居委(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

  ④携带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缴纳鉴定费;

  ⑥参加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集中体检和鉴定;

  ⑦经泰州鉴定基本符合病退(职)标准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病退(职)手续。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农村企业养老保险,200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在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从事国家确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年龄有误差如何处理?

  答:办理退休手续时年龄认定,原则上以档案中最初记载的年龄为主要依据。如身份证年龄与档案记载年龄相差1年以内,由养老保险科按档案认定;如实际年龄与档案资料记载年龄相差1年以上,由职工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企业职工年龄更正申请表》,经核查,报分管局长审核认定。征缴处凭审批确认的《企业职工年龄更正申请表》,变更相关信息;养老保险科按认定年龄办理退休。

  5.退休后养老金水平高低取决于哪些条件?

  答: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养老金水平取决于在职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和及时缴纳这三项条件,即在职时按时缴纳、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6.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政府36号令实施后(2007年9月1日)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7.我市企业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是多少(参保人员分在职和非在职:在职指缴费年限满15年,非在职指退休人员)?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30%发给;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的,按40%发给。计发基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情况不定期公布。目前我市计发基数为1100元,即供养1人的,每月220元;供养2人的,共每月330元;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的,共每月440元。

  8.我市企业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参保人员分在职和非在职:在职指缴费年限不满15年,非在职指退职人员)?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以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以9;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的,计发基数乘以12。计发基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情况不定期公布。目前我市计发基数为1100元,即供养1人的,一次性6600元;供养2人的,一次性9900元;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的,一次性13200元。

  9.政府、集体对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补贴、补助?

  答:关于政府补贴,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的标准缴费,市财政适当提高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参保人员每年缴纳300元,市财政补贴4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500元,市财政补贴6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800元,市财政补贴8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1000元,市财政补贴10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1200元,市财政补贴12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1500元以上,市财政补贴150元;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再增发8元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关于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镇(办事处)、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补助纳入个人账户。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特殊群体人员参加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

  10.重度残疾和低保人员缴费有何规定?

  答:二级以上重残及低保等特困参保人员,可按100元标准缴费,市财政补贴100元;如无缴费能力的,可以不缴费,市财政代为缴纳保险费100元,不再另外给予财政补贴。

  11.60周岁以上的人员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从2011年1月1日起,195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老年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1)具有本市城乡居民常住户籍;(2)家庭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3)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相关生活待遇。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靖江市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靖政办发〔2011〕28号)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本人自愿,2011年12月20日前可纳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从2011年1月1日起,194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城乡居民不参保缴费的,在达到享受基础养老金年龄时不再单独享受基础养老金。

  12.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如何缴费?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1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接续医保关系?

  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如在三个月内未能重新就业想要接续医疗保险的,应及时到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若在三个月内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且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不能享受医疗待遇。待费用缴清后,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5.职工退休后如何缴纳医疗保险一次性费用?

  答:(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低于15年的须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的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同时按本人退休时上月缴费工资的0.8%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退休待遇。有用人单位的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医保一次性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其他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保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2006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尚未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失地农民,按办理参保手续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15年的大病救助金。

  16.在本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往外地,手续如何办理?

  答:在本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往外地,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携带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并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且确认足额缴费后,办理转移手续并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且财务确认基金到帐后,办理转入手续,同时告知参保职工。

  17.档案托管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灵活就业和档案托管人员2010年7月以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欠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窗口缴纳。2010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可到全市所有农行、建行的网点缴纳,缴费方式有两种:一是携带靖江市职工档案缴费手册和身份证在各网点直接缴纳现金;二是为方便以后年度缴费,可在各网点签订代扣协议,社保费直接从银行卡扣除。社保费由银行代收,避免了以前年度在人社局托管窗口核定,两个银行窗口收费出票过程中出现的因缴费人员多排长队、柜台拥挤、现金失窃等情况,是人社局本着为参保职工服务的理念,方便参保职工就近缴费,尤其是家住农村的参保职工可避免来回奔波,缩短了缴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灵活就业和档案托管人员在银行缴纳现金后,银行会出具现金缴款书作为缴费凭证;通过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参保人员,可在收到银行成功扣款的短信后,持银行卡到银行打印对账单作为缴费凭证。人社局也设计了专门软件,可为参保人员出具社保费缴费证明,但不能作为报销凭据。这样可以敦促一部分在企业工作但档案仍托管在人社局的“隐性就业”人员尽快将保险关系转入企业,由企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维护了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在外地工作的灵活就业和档案托管人员在本地缴费后,如外地单位需要正式发票报销的,需在人社局一楼领取出票申请书,外地单位、职介中心盖章后方可出票。

  18.医保个人帐户除了在医院和药店购药外,还能支付哪些费用?

  答:医保卡上的资金除了在医院和药店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相关费用外,还能用于以下费用的支付:

  (1)购置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费用;

  (2)参保人员进行体检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但是保健品、生活用品、非医保类药品仍然不能用医保卡支付。

  1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证人证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未参保单位职工申报工伤认定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等资料。

  20.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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